我院管辖范围:
一、刑事一审公诉、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一审案件及各类行政一审案件
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不含)或者建设工程300万元以下(不含)的各类民事案件。
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涉港、澳、台的民事纠纷、不动产及婚姻家庭等传统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知识产权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包括涉外、港、澳、台)。
三、执行案件
1、由我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本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3、检察机关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