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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营业款安全管理制度的司法建议

焦解法建字〔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3-20 10:53:31


焦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丁秀青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丁秀青系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职工,其于2014年10月21日17时许,利用担任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营业员的职务之便,将当日自己柜台收入的营业款59万元现金私自装在自己包中带走,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逃往四川省绵阳市。案发后,已追回赃款71000元退还被害单位。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丁秀青犯职务侵占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

被告人丁秀青将当日营业款私自带走,而被害单位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在次日发现职工丁秀青没有上班,经调看监控录像才发现其犯罪事实,后报案。

被害单位违反金融机构营业款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案发当日下班时没有及时清查营业款,核对账目,且营业款的收取和存放均有违规之处,你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该案件发生后,目前还有51.9万元损失无法追回。故建议你单位要加强金融机构营业款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抓好营业款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此建议落实情况,请函告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y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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