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监管、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司法建议

焦解法建字〔2015〕2号

发布时间:2015-03-21 10:59:08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菜篮子日益丰富,但与此极不协调的是,一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产品也鱼目混珠,上到了消费者的餐桌子,影响到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比如:我院审理(2014)解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月季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4)解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大张惠利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及(2014)解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中,被告焦作市月季苑超市有限公司、焦作市大张惠利佳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焦作市的老牌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三家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降低了焦作市老牌企业的信誉度。

经过审理,我院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第一,生产商在食品生产相关证照不齐全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食品以及生产与获得批准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产品。如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QS4108 0901 2377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产品名称为罐头(果蔬罐头),编号为QS4108 0701 0003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产品名称为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但是该公司生产的食品包括地黄茶、菊花茶,超出了批准的范围。

第二,食品的预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个案件中所有涉案食品的预包装上均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也没有营养成分表,部分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内外包装显示的产品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均不一致。详细情况如下: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怀牌菊花茶外包装盒上显示批准文号为豫卫食证字(2007)第4108230398号,在内包装上显示的批准文号为武卫食证字第0398号;外包装上显示产品标准号为Q/WWH010-2002,在内包装上显示标准代号为Q/WWH0014-2003;外包装上显示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 8-2002,内包装上显示的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63-2003。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怀牌地黄茶外包装盒上显示卫生许可证号为豫卫食证字(2007)第4108230398号,在内包装上显示的卫生许可证号为武卫食证字第0398号;外包装上显示产品标准号为Q/WWH015-2002,在内包装上显示标准代号为Q/WWH0012-2003;外包装上显示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 16-2002,内包装上显示的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63-2003。

上述二种食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修武县赢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赢利源牌云台山珍珠菊独立包装上未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和标志、营养成分表等相关内容。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怀牌珍珠菊茶、武怀牌铁棍山药粉、武怀牌珍珠菊礼盒、武怀青花瓷珍珠菊,焦作市太极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太极庄珍珠菊,焦作市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瓷怀珍珠菊花,武陟县宜龙斋怀菊行生产的宜龙斋珍珠菊,上述食品的预包装上均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第三,食品流通企业缺乏严格的进货检查、检验意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但没有严格执行。比如在上述三起案件中,销售企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审核相关的质量合格文件、没有对照生产企业的证照与产品是否相符、没有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复检的制度等,使得问题食品直接进入到消费者的使用环节,存在不安全因素。

针对以上情况,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无证生产食品、生产与获得批准的食品名称不一致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象进行集中治理,严禁上述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发现有上述现象的,严厉处罚,同时还要狠抓、严查源头,做到发现一起、端掉一个窝点。

第二,严格控制销售商的进货渠道,要求销售商按照法律、法规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进货时,严格审验生产商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市面上流通。

第三,在各大市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大消费者提高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辨别能力,同时提醒消费者不要贪便宜,让他们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

第四,定期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和保障。

以上建议,供贵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参考,并请将落实情况请函复我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ypd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745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