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历来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领域。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升。但在目前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仍然存在很多影响食品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在是我市特有的四大怀药的推广、开发、销售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比如:我院审理(2014)解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月季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4)解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大张惠利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及(2014)解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中,被告焦作市月季苑超市有限公司、焦作市大张惠利佳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焦作市的老牌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三家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降低了焦作市老牌企业的信誉度。
经过审理,发现我市的一些地方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未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我市独有的特色-四大怀药食品。如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保健食品批号的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本案中,武怀牌菊花茶和武怀牌地黄茶、武怀牌珍珠菊茶均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应当视为普通食品,但武怀牌菊花茶中添加的怀生地以及武怀牌地黄茶、武怀牌珍珠菊茶中添加的怀地黄,均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卫监督函[2007]274号《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武怀牌菊花茶以及武怀牌地黄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以上情况,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发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组织生产企业学习有关国家标准,强化标准意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形成我市优质产品的品牌效应。
第四,强化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指导企业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强化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购进产品的检查、检验制度。
第五,协同工商、旅游、质监等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集中治理,并定期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和保障。
以上建议,供贵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参考,并请将落实情况请函复我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