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旅游局:
经过焦作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地实施“旅游带动”战略,通过培育“太极圣地、山水焦作”两大世界级文化旅游品牌,有力地促进了旅游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焦作山水”声名鹊起,“焦作现象”蜚声海内外,“焦作服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旅游业的发展还大大推动了焦作产业升级、带动了旅游产品和旅游纪念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尤其是以四大怀药为代表的旅游产品,广受海内外游客的欢迎。
随着旅游市场发展,在旅游产品和旅游纪念品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游客对焦作旅游的印象,甚至存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比如我院审理(2014)解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月季苑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4)解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大张惠利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及(2014)解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李书臣诉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中,发现我市的一些地方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未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我市独有特色的四大怀药食品,并且在四大怀药食品的预包装上,只追求包装的精美度,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标识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生产商在食品生产相关证照不齐全的情况下,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保健食品批号的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本案中,武怀牌菊花茶和武怀牌地黄茶、武怀牌珍珠菊茶均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应当视为普通食品,但武怀牌菊花茶中添加的怀生地以及武怀牌地黄茶、武怀牌珍珠菊茶中添加的怀地黄,均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卫监督函[2007]274号《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武怀牌菊花茶以及武怀牌地黄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食品的预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个案件中所有涉案食品的预包装上均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也没有营养成分表,部分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内外包装显示的产品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均不一致。详细情况如下: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怀牌菊花茶外包装盒上显示批准文号为豫卫食证字(2007)第4108230398号,在内包装上显示的批准文号为武卫食证字第0398号;外包装上显示产品标准号为Q/WWH010-2002,在内包装上显示标准代号为Q/WWH0014-2003;外包装上显示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 8-2002,内包装上显示的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63-2003。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怀牌地黄茶外包装盒上显示卫生许可证号为豫卫食证字(2007)第4108230398号,在内包装上显示的卫生许可证号为武卫食证字第0398号;外包装上显示产品标准号为Q/WWH015-2002,在内包装上显示标准代号为Q/WWH0012-2003;外包装上显示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 16-2002,内包装上显示的标签认可号为RK/41082363-2003。
上述二种食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修武县赢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赢利源牌云台山珍珠菊独立包装上未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和标志、营养成分表等相关内容。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怀牌珍珠菊茶、武怀牌铁棍山药粉、武怀牌珍珠菊礼盒、武怀青花瓷珍珠菊,焦作市太极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太极庄珍珠菊,焦作市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瓷怀珍珠菊花,武陟县宜龙斋怀菊行生产的宜龙斋珍珠菊,上述食品的预包装上均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第三,以焦作土特产名义对外销售上述产品以及其他旅游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针对外地游客为主要销售对象的焦作土特产和旅游产品销售的店铺,遍布焦作市大街小巷。这些店铺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且不出具发票或销售凭证,存在经营部规范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产品和健康发展,为我市旅游业添注绿色、健康动力,针对这些产品在质量上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旅游产品、纪念品市场。建议协同工商、食品安全、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活动,将在旅游定点购物商场、旅游度假区以及景区范围内流通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清除,杜绝不合格产品在旅游市场上流通,提升我市旅游业形象。
第二,建立消费者投诉快速渠道,保障投诉渠道的畅通。鼓励消费者检举、控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制定旅游产品发展规划,公布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标准,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贵单位在履行旅游管理职责时酌情参考,并将落实情况请函复我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