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供销合作社: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张松茂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中,被告人张松茂作为你单位的财务审计科科长,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其工作职责,本应熟悉及遵守单位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却在明知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国让其帮忙借用的50万元是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从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借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50万元,供韩小国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鉴于该款在案发后已经退还,且被告人张松茂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本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解刑初字2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松茂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针对该案审理,发现你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故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使该项资金真正能做到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民,拉动农村消费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2、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人员及下属单位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对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收支两条线,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审计。
此建议落实情况,请函告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