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大鹏纸浆模塑包装厂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原珍珍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案中,发现你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事实上不是由你局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的,如果是由你局委托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的,也缺少相应的委托手续。二、你单位制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不规范:1、部分案件中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工作证件;2、部分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向被调查人员讲明工作单位,仅笼统表达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部分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不是你单位工作人员,也未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委托手续并释明受你局委托进行调查;三、部分工伤认定案件中送达工作不是由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四、部分工伤认定案件出庭应诉的不是你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是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为此,你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应该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避免因程序问题引起行政机关败诉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你单位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以避免因代理人问题引起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综上,你单位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特建议:1、委托调查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2、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释明调查机构;调查人员应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如需委托调查的,应向被调查人员说明委托情况,并出示委托手续;3、工伤认定过程中的送达工作应由你单位负责,如需委托其他单位送达的,也应当有相应的委托送达手续;4、出庭应诉时,应当委托你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请你单位对于上述建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