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不满18周岁的杨某喜欢打篮球,并认识了青年王某、吴某、小强(三人均已判刑),平时总凑在一起上网、玩耍。08年5月30日23时许,四个小青年到某网吧上网,恰巧遇到了曾与王某有过矛盾的青年刘某。王某遂纠集杨某等人将刘某拉出网吧,并领头动手打了刘某,碍于“哥们义气”,杨某等三人随即也对刘某一通拳打脚踢。在王某的提议下,四人向刘某索要50元钱,无奈之下,刘某只好找朋友借了20多元交给了四人。四人不满意,遂将刘某控制在网吧内接着要钱。次日7时许,四人将刘某带出网吧继续要钱,遭拒绝后,四人再次殴打了刘某,并抢走了刘某身上现金13元。08年11月21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6月1日对本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杨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其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才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