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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过《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2 09:32:55


>>最高法院通过《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17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应具体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规定了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及保全各类财物时的担保数额确定方法,并明确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送达当日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视为相同顺位的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消极执行,或者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强制执行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

>>最高法院发文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共八条,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此外,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民间金融创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责任编辑:w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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