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却不思悔改,出狱才半年时间就再出黑手盗人钱财,6月17日,被告人闫某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闫某07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08年7月出狱后,闫某到焦作市某洗浴中心当了一名服务员,开始了自食其力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09年3月6日,闫某到洗浴中心对面的小卖部想买点东西,却发现老板李某在店外正忙于招呼亲戚,就又动起了歪脑筋,趁李某不注意,闫某溜进店内,将李某亲戚石某存放在店内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内装现金1200元、银行卡及首饰。得手后,闫某两天内就将赃款挥霍一空。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具有累犯这一盗窃罪中应从重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