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为农民工创业创造有利条件,保护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利益不受侵害,解放区法院在审理农民工返乡创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时,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得到了较好的效果。日前,解放区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案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系焦作市孟州人,先在广东打工,2005年左右回到焦作返乡创业,一直经营毛皮生意。2005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人章某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羊剪绒制品,合作关系一直持续至2010年12月。2014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章某尚欠原告王某货款9万余元还未支付,并承诺于2014年8月底之前支付全部货款,但一直未履行承诺。2016年7月13日,原告王某来到解放区人民法院,将被告章某起诉。
经法院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章某分两次支付给原告王某所欠货款,分别于次年3月和9月实行,每次支付45000元。如被告章某有任何一期未履行承诺,原告王某可就90000元范围内被告尚未还款的数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90000余额按范围内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此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