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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法院:一撤两免得谅解 相逢一笑泯恩仇

发布时间:2017-03-31 09:04:42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一件撤诉、两件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这三起案件均由一份借款合同引发,2004年3月,许某向某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3万元用于购房,于某、孟某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名担保,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为8.85‰,按月清息,到期归还,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425计收利息,于某、孟某出具书面保证书,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某农村信用社借给许某人民币3万元。许某只于2004年10月分批支付了该信用社2004年11月前的借款利息,2004年11月之后的利息及3万元本金未予归还,经该信用社多次催收,许某及担保人于某、孟某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而该信用社将三人一起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该院法官调解未果遂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某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于某和孟某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人均避而不见,许某向法院申立了执行案,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三名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后,某农村信用社对三人分别提起刑事自诉,解放区人民法院快速立案,许某在得知自己触碰了法律红线并面临牢狱之灾后,积极联系该信用社,将9万元借款本息一次性交付到信用社工作人员手中。“相逢一笑泯恩仇”,该信用社当即对三人都表示谅解,并主动撤回对许某的撤诉。于某和孟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许某已将钱款履行完毕,且某农村信用社对二人均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故二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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