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债不还,为其作担保的四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4月12日,解放区法院就执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四名担保人为欠款人还清欠款及利息38万元。
2015年8月15日,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32万元。由于数额较大,张某开始很犹豫,但周某找来韩某、白某等四人为其作担保,张某也就放心把钱借给了周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按每月2.5%计算,借款期限为期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来甚至对张某避而不见。2016年11月26日,解放区法院判决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0万元,四位担保人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判决下来了,但欠款人周某一直不见踪影,执行又成了难题。周某和解放区法院的法官深知此案的执行难度大,便在执行立案后,一边加紧对周某的寻找,一边与四名担保人进行教育,告知其所负有的责任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2017年4月10日,四名担保人主动联系张某,来到解放区法院执行局进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四人分别承担10万元,将40万元共同还清。
在此,解放区法院的法官也提醒您,在为他人做担保之前应当明了担保人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谨慎做出自己的判断,法律不是儿戏,责任需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