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该案由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引起。
4年前,解某与行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解某向行某提供借款26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到期一次性结清本金,按月付息;行某以一处自有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如行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解某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行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其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解某与行某于同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上述借款合同的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到期后,行某并未偿还本息,就在当年年底,解某与耿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其与行某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耿某,并向行某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谁料行某签收通知后却迟迟不予履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耿某将行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耿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鉴于行某一直不愿还款,耿某便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虽经执行干警多次调解工作,但行某仅还了3万元后就不愿再还了,之后,执行干警前往银行查到了其交易明细,行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涉嫌拒执犯罪。
得知触犯刑法的行某充满了自责与愧疚,开庭当日带来1万元现金交付给执行申请人耿某,并与耿某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欠款将于6月之前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