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质押车辆做担保 当场履行13万

发布时间:2017-04-20 10:39:48



周某和黄某原本为要好的朋友,正是基于朋友关系,周某先后两次借给黄某共计12万元,一个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另一个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黄某为了显示自己的还款能力和诚意,将一辆小汽车质押给周某,借款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黄某陆陆续续偿还周某1.2万元,并将自己的车从周某处开走,此后便一去不复返,周某虽几经催促,但黄某均未能还款,故此,双方形成纠纷,周某将黄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开庭当天,原告周某和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当庭为二人调解,毕竟是朋友关系,希望二人有话好好说,达成和解,化解矛盾,然而周、黄二人就还款细节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调解不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周某返还借款10.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黄某仍无意还款,故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擅于做思想工作的执行干警劝说黄某:“‘冤家宜解不宜结’,老周借给你十几万,说明拿你当朋友,后又让你把质押车开走,更是信任你这个朋友,现在却因为这几个钱不顾兄弟情谊,孰轻孰重,你自己掂量吧。”

      经过执行干警的劝说和黄某自己的思量,黄某决定还钱,而且当场连本带息共13万元一次性全部还清。黄某的真实案例再次警醒天下老赖:守信方为人间正道,坚决不背良心苦债。

责任编辑:zy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8462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