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安部门擅自经营刻制公章业务已被公安部门查获处罚过两次,却为了贪图小利继续为他人伪造公章,7月2日,这名贪财的小老板安某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二年。
安某在焦作市某商厦门口开了一家小刻章部,嫌刻私人印章收费太少,他偷偷经营起了刻制公章业务。因为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06年和08年,安某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两次,但他仍不吸取教训。09年5月中旬,一名刘姓男子来到安某的刻章部,要求刻制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博爱县支行”和“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文化馆”的两枚公章,在没有查验该男子的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安某就开始刻制公章。5月26日,公安部门例行检查时,在安某的刻章部内将两枚公章查获,经鉴定,两枚公章均系伪造印章。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