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某和武某4年前签订了一份《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在外承包工程的巴某向销售工业产品的武某购买3台预装式箱变,合同总价款为62万余元,质保期为一年,从货到现场日起开始计算,介绍方式为预付30%,货到付20%,验收合格付45%,余5%做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剩余货款。
合同签订后,巴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武某支付预付款18万余元,半个月后,武某将巴某购买的设备送至巴某承建的工地。入秋后,双方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一年质保期满。经武某多次催要,巴某于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年年底前向武某支付货款5万元,但余款却一直未付,故武某将巴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武某作为出卖人如约向巴某交付了货物,巴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武某支付货款,但巴某并未如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武某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巴某迟迟不履行应尽付款义务,一直避而不见,一再拖延,武某在四处寻人无果之时,想到强制执行措施,便迅速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立了执行案。
立案后,经过四处打听,武某获得消息,巴某使用的是老赖惯用的拖延战术,且最近曾出入一家高消费场所。此时,武某一刻也不敢耽搁,即刻将该线索报给执行干警,执行干警火速出击,在这家高消费场所内将巴某逮个正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