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和元某之间存有借贷纠纷,左某借给元某13万元,久久不见归还,担心超过诉讼时效的左某便一纸诉状将元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份,该案经焦作市解放区诉前调解工作中心的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左某大度表示利息可以不要,只要把本金还了就行,对于元某来说13万元的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见左某作出如此让步,元某表示愿意还款,在调解人员的悉心劝解下,双方最终形成合意,很快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上载明元某欠左某借款13万元,元某自愿于半个月内归还左某6万元,于半年内偿还剩余借款7万元,左某自愿放弃13万元欠款的利息,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该协议签订一周后,二人一起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双方均予以认可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左某仿若服下一颗定心丸,安心坐等元某送来欠款,岂料,无心还款的元某签收文书后再次耍起滑头,协议约定6万元的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都不见元某来还钱,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彻底失联了。无心等待的左某速速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根据左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将元某的一辆汽车迅速查封,好言规劝调解却不管不顾,面对大度相让却以诈相待,那他失去的就不仅仅是钱物了,更失了人心,甚至失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