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抵押借款但未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房屋抵押无效归还欠款。本以为是一件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没想到被执行人却主动履行了欠款。
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朋友李某借50万元,并自愿将某小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李某,并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后来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推脱不履行还款责任。无奈之下,李某便到解放区法院起诉了王某,要求将王某还款或按借款协议履行,将房产抵押给王某。经过调查,双方只是达成了协议,并未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5月25日,解放区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李某欠款50万元,李某所提出的以房抵债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以为要不到钱起码能拿到房产的李某瞬间犯了难,由于王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找不到人不说,执行更是难题。执行干警在了解到案件的情况后,多次联系王某进行思想教育。王某在了解到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当前巨大的执行力度后,主动委托家人到法院履行了欠款。
这件事也为我们提了个醒:在借款以房产做为抵押时一定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受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老赖们提个醒:主动履行才是上策,不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