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以蒋红星未经批准擅自在田涧村田涧小学东、果园西侧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由,通过立案查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第4003号送达蒋红星,并于2016年11月3日催告蒋红星履行。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际,蒋红星拒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92.08平方米土地,也未缴纳罚款2965.3元的行政处罚。市国土局诉至法院,要求蒋红星履行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市国土局提交的焦国土资催告字〔2016〕40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其提供的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执行前的催告程序,遂裁定驳回了市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该裁定送达后,申请人未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履行申请非诉行政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合法性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机关非诉行政执行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发现市国土局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所递交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程序上存在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定驳回了市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