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儿童节当天,原、被告双方经调解握手言和后,童心未泯的几个大朋友一时兴起玩起了自拍。
2012年的刚刚进入冬天,两家公司即后来的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物广场联营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位于购物广场1楼的商场开设专柜,经营被告的产品,专柜营业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后结算给原告,经营期限为10个月。
联营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延期履行原协议,原告的专柜一直经营至2015年夏天。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被告于当年9月向原告出具《购物广场对外联络函》,被告承认截至2015年夏天,共计拖欠原告货款7万余元,并承诺将于当年12月中旬一次货分批次结清前夫原告的货款。之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货款1万元,剩余货款6万余元及原告交纳的5千元保证金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依法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最终一致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自2017年6月起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消除了隔阂,一切不愉快都随之烟消云散,当日恰逢六一儿童节,几位当事人也重拾童趣,相继排列玩自拍,一起年轻了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