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提供劳务伤身伤心 拒赔雇主得惩履行

发布时间:2017-07-04 15:40:10



6月26日,“夏季雷霆”行动紧锣密鼓不停歇,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两名被执行人夏某和冬某因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情绪消极,抵触执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日内交纳。

夏某组织人员为他人翻修、建筑房屋,刚刚50岁的朱某跟随夏某修建想挣点钱贴补家用,但夏某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前年4月份的一天,冬某欲翻修房屋,经与夏某协商,以1.3万元左右的总价款按照“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该工程承包给夏某。夏某随即组织朱某等人为冬某翻修房屋。4月下旬的一天,夏某在冬某为朱某等人安排完工作内容后便离去,但就在当日,朱某在未实施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上楼拆除楼梯时摔下受伤。受伤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需要住院治疗。朱某住院期间,夏某曾向朱某出具保证一份,载明朱某是在给冬某建房时出的事故,并对朱某作出承诺,其受伤和以后的所有事项,都由夏某和冬某负责。一个月后朱某出院,出院后,夏某和冬某共同为朱某出具了一份文字材料,载明以后朱某看病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夏某和冬某支付和赔偿。事故发生后,夏某累计向朱某垫付医疗费约1.6万元,支付赔偿款1万元,冬某向朱某支付赔偿款7000元。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朱某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朱某认为其受到的损失远远超过夏某和冬某赔付的数额,多次向二人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朱某将二人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并向二人提出了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0万余元。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除去夏某和冬某先前已经赔付的数额,判令夏某赔偿朱某4万余元,冬某对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因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夏某和冬某二人态度消极,朱某便随即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二人却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无动于衷,既不申报财产也不积极履行,法院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领略到法律的威严后,二人方才醒悟,不仅及时交了罚款而且将所有赔偿款一次性全部履行。

责任编辑:zy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9711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