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季雷霆”执行专项活动中,焦作解放区法院通过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冻结被执行单位帐户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企业与申请执行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220万元执行款,为辖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受到辖区企业的称赞。
2013年12月26日,江丽房地产公司(化名)与焦作青云建筑劳务公司(化名)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将焦作一小区住宅楼项目劳务分包给焦作青云建筑公司施工。施工完工后,江丽房地产公司所欠1510246.37元及违约金一直未付。焦作青云建筑劳务公司遂向焦作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江丽房地产公司支付焦作青云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22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江丽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3月,焦作青云建筑劳务公司向解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解放法院向江丽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承办此案的执行干警丹强多次与被执行单位江丽房地产公司沟通,劝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单位未无动于衷,拒不履行法院义务。为维护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立即查封了该企业的两辆轿车,并查封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看到法院动真格的,该房地产公司遂找到执行干警,要求与焦作劳务公司和解解决此事。经执行干警多次做双方当事企业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两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丽江房地产公司一次向焦作青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220万元。至此,这起历经两年的涉及两家企业的劳务纠纷和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