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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经商血本无归 夫妻分飞欠款6万

发布时间:2017-07-20 16:20:03



7月12日,入伏第一天,天气干热,人们纷纷寻找避暑纳凉的好去处,然而“夏季雷霆”执行行动中的执行干警们却无暇消暑,收到线索便即刻出发,不管衣衫湿几遍,只管埋头办案件。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程志猛亦是众多忙碌身影中的一员,经过近一个星期的不懈努力,一件最近刚立的执行案总算有了眉目。

这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2年年初起诉令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约定令某于次年2月份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期间的利息3000元,且令某于次年6月前偿还朱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期间的利息1200元。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调解书后,令某陆续履行了1万元本金和所有利息,但对于借款本金3万元却一直未能如期履行。时间荏苒,到了2016年年初,令某就该未履行的3万元款项重新向朱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1.5%,之后,令某又向朱某借款两次,分别借了1万元和2万元,且均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1.5%。朱某多次催促令某还款无果,双方形成纠纷,故而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朱某和令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令某尚欠其借款本金为6万元,故法院支持了其主张。虽然去年夏天,令某与妻子羊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借款发生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羊某应对该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该民事判决作出并生效后,鉴于令、羊二人的消极还款态度,朱某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该执行案承办人程志猛夜以继日的工作,令某已经悔悟,并行动起来先行还款1.5万元。下一步,执行干警将对令某的妻子羊某采取查封银行账户的行动,督促其积极履行。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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