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雷霆”执行行动在流金铄石的伏天犹如天空中的一声惊雷,在众老赖之间引发震动,让失信人寸步难行、惶惶不安。
7月13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采取突然行动,对一名故意拖延、欠债多日的老赖秋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去年夏天的一日傍晚5时左右,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干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干某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并出具了《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者干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秋某即刻将干某送往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期间由干某家人陪护,干某1个月后出院,其住院花费约2.5万元,其中集资支付1000元,剩余支出由秋某垫付。干某经医生诊断为骨折,出院时医嘱为保护患肢,适当功能锻炼,院外继续口服药物治疗,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定期复查,如有不适,建议随诊。又过了一个月,干某前往医院复查,支出检查费500元。后干某前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干某左上肢损失属十级伤残,胸部损失属十级伤残。干某支付鉴定费用700元。
干某与秋某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故干某将秋某起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秋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且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秋某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干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焦作市公安局交管巡防大队根据事故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责任应由秋某承担,综合案情,法院作出依法判决: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干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判决生效后,秋某并未积极履行,故干某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虽多次与秋某沟通,但有固定收入的秋某均百般推脱,避而不见,在多次予以告知并释法明理后仍然态度恶劣不予履行,执行干警找准时机,突然行动,找到秋某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2000元现金,秋某自知理亏,低下了头,执行干警随即将其送至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