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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败诉后拖延履行 干警家中寻人送传票

发布时间:2017-08-21 08:35:49


8月10,夜未央,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某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找到了被执行人户某的家中,向其送达传票。

2011年,经朋友介绍,户某与申某达成借款协议,约定由申某借给户某4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2%,每月10日付当月利息,户某向申某出具了借条。同日,申某通过银行电汇将39万元存入户某的账户,另外给了户某1万元现金。户某按照本金40万元,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某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2012年年初,郝某向申某出具书面保证书1份,承诺其愿意对申某借给户某的4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并保证于20123月份还清。但是并未信守承诺,一直未能偿还,故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自申某提供借款之日起,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户某负有按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户某向申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且户某已按40万元的借款金额向申某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结合担保人郝某出具的保证书上载明的40万元借款情况,故应认定申某借给借款人户某的金额为40万元。最后作出判决,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郝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一结果,户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判决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户某、郝某二人无一履行生效判决,申某当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几经周折首先找到了户某,顺利向其送达传票,并进行告知和劝解,望其早日还款,勿为老赖。

借款多日不归还,二审败诉仍拖延,执行干警几周折,当面告知苦心劝。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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