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夏季雷霆”执行行动进入炙烤模式,让被执行人如坐针毡,辗转反侧,纷纷还款。
7月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两名被执行人车某和平某,也是一起民事案件的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将执行款10万余元现场一次性交付完毕。
2014年,包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包某由车某、平某等5人保证担保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如不按期归还贷款则从逾期之日起计收利息,且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签订合同当日,信用社向包某发放了全部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虽经信用社多次催要,包某却仅将利息清偿至次年的8月底,此后便未再归还借款本息。
鉴于借款人包某及5名保证人均未归还借款本息,信用社将6人一齐起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信用社与6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已按约定向信用社提供了全部借款,被告包某作为借款人不按约定按月结息、到期归还本金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5名担保人为被告包某提供担保的意思真实有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包某应当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及未付利息,5名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信用社见6名被告均未履行,便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久寻不见借款人包某,只联系上了担保人车某和平某,二人皆有固定经济来源,知晓一定的法律常识,虽然后悔当初的担保行为,但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严峻的执行态势,不敢疏忽,主动和信用社取得联系,沟通和解后相约来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现场和解现场履行。
担保本因诚信生,借款到期应还清,借贷之人无处寻,守信保人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