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终于醒悟的被执行人即钱某的监护人来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主动将赔偿款交到申请执行人吕某的手中,一场跨越四年的纠纷就此了结。
2013年6月的一天,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撞到了路人吕某身上,吕某受伤倒地,并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吕某胸椎骨折,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共计1.3万元,出院医嘱是院外继续治疗,卧床三个月,每月拍片复查一次,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炼,不适随诊。焦作市公安局巡防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监督,该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吕某的伤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出院后,吕某找到钱某,商量赔偿事宜,钱某抵赖不愿赔偿,双方发生矛盾,吕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吕某撞倒,导致吕某受伤,侵害了吕某的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经公安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此钱某应对吕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钱某不满十八周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利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钱某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对钱某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依法作出判决,钱某的监护人赔偿吕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
判决作出后,钱某的监护人持消极躲避态度,故吕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对钱某及家人做思想工作,他们逐渐摆脱了一味躲避的老思想,决定勇敢面对,解决问题。之后主动同吕某和解,并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将欠款当场履行完毕。
小孩撞伤路人,败诉不愿还款,干警几次劝解,醒悟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