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么说定了!”申请执行人武某和被执行人洪某异口同声说道,两人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一起执行难案总算有了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结局。
2013年,高某与洪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某向洪某提供借款26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利息为月息18‰,到期一次性结清本金,按月付息。同时,洪某用一处自有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如洪某未按期归还借款,高某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洪某的抵押物和其他财产。如果洪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利息,应自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借款金额的利息,按借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高某支付违约金;如果洪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二向高某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高某和洪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洪某以一处自有房屋作为抵押,该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高某和洪某随即到公证处办理了上述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之后,洪某当日收取高某26万元,且二人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
借款到期后,洪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曾偿还,直到2014年年底,高某与武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与洪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武某,同日,高某和武某向洪某作出了债权转让和催收款通知,告知其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要求洪某自告知之日起立即向武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通知洪某已经签收。
后因洪某一直未能还款,新债权人武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但洪某却视生效判决为儿戏,仍然拒不还款,武某果断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眼见身边的老赖朋友涉嫌犯罪被判刑,洪某才得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会触犯刑法,不禁神慌意乱,主动找武某协商还款事宜,不仅很快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先行支付了1万元表达诚意。
债权已转让,债务未还清,申请执行后,主动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