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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查封房屋 二次流拍以物抵债

发布时间:2017-09-06 09:59:24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齐心协力,下定决心攻克执行难题,凭着一股韧劲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

舒某和支某曾于2014年年初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舒某向支某提供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期限5个月,利息为月息18‰,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支某还款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结清本金,按月还息,支某在每月的20日之前将当期利息存入舒某的银行账户。支某用一套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如果支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则舒某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某的抵押物和其他财产。双方协商同意由舒某领取支某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并由舒某持有。

舒某及支某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当日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双方均同意,如果支某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舒某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某无条件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很快就到了还款日,然而支某却推三阻四,不愿偿还,舒某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支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某在一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支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支某名下的舒某与支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提到的房产予以查封、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均流拍。

后来,申请人舒某同意将该房屋以物抵债,故最终被执行人支某的该房产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舒某抵偿本案部分债务。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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