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的焦作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繁重,干警们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近日,一起涉及两个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顺利执结。
2012年11月,原告某建筑装备租赁中心与某建筑公司两个项目部分别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和《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两份合同落款处有出租方原告某装备租赁中心和承租方即被告两个项目部的印章,两份合同客观、真实,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承租方应按合同支付租赁费。《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所在项目的经办人胡某以个人账户汇款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一笔租赁费,并于2013年11月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上载明该项目部欠原告物料提升机租赁费43000元,《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所涉项目部也是支付了一部分租赁费就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合同没有公司公章,且承办人非公司员工为由逃避责任。
2015年焦作解放区法院受理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依法清偿原告某租赁中心所有租赁费用约20万元。
判决结果下达后,被告既未提出上诉,也未履行判决结果,原告终于耐心全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态度消极,负责人出差外地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多次提醒其义务,该公司也总有理由搪塞。执行干警遂将该公司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危害告知:做生意的人失了诚信,便是断了财路。被执行人只好将全部租赁费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