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邓某的母亲为好友,通过邓某母亲的介绍,秦某与邓某相识。2011年7月5日,邓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秦某借钱,秦某分次借给邓某共计64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但自2015年7月份开始,邓某不再支付秦某利息,故秦某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18日,经过解放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邓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秦某45万元,若邓某逾期履行,则秦某有权就借款本金64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并计算自2016年4月18日起的利息直至清偿为止。
时间很快过去了,可邓某并未按时还钱。执行干警找到邓某时,邓某表示自己也没有钱,自己借给刘某的80万元还未归还。原来,邓某与刘某为邻居,2013年至2014年间刘某以自己的别克轿车为抵押,分三次向邓某借款80万元,但逾期未还,2016年9月解放区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邓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解放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案件的承办人李振虎立刻决定将刘某追加为秦某执行案件的第三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某对第三人刘某的债权80万元。
2017年9月12日中午12点,秦某打来电话,称找到了刘某用来抵押的别克轿车。解放区法院的执行干警顾不上吃饭,当即出击,对刘某车辆进行扣押,并协调拖车将车拖回法院。
下一步,解放区法院将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及时偿还欠款,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