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在代理律师的劝解下迷途知返,终于将拖欠多年的押金一次性给付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这是一起喜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喜某押金4000元。原来,原告喜某自1994年起就开始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因原告喜某与被告该公司之间就工作问题发生分歧,原告喜某于发生分歧的第二天下午就未再上班。过了大概两个多星期,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及时签收。此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为原告喜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2014年年底,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喜某的职工档案移交至焦作市社会保险失业管理局。2015年2月,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最后裁决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押金4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签收了判决书,并表示服判息诉。
但是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却并未履行判决书上载明的给付义务,一直没有把4000元押金退还给喜某。喜某愤怒不已,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得知此事,及时出面相劝,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劝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经过反思认识到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性,随即将4000元押金如数履行。
劳动争议好几年,被告公司不还钱,代理律师苦心劝,4000押金全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