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都某经多次劝解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其住处采取搜查的强制措施,都某自食苦果。
这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都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购车款2.9万元。原告韩某、被告都某都在某机动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二人曾经共同出资,合伙购置车辆进行买卖。2013年夏天,原告韩某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由原告韩某和被告都某共同出资购买轿车一辆,以6.7万元达成买卖协议,但因该车购置税本丢失,实际成交价为6.6万元,其中原告韩某出资3.3万元,被告都某出资3.3万元,对于该车,原、被告约定共同出资、利润平分。后被告都某为该车购买了保险,并进行了维修、验车,共花费2000元。该车在二手车市场一直未能卖出,被告都某遂将该车开到其汽车会所进行保管、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可以由两个人共有,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并约定利润平分,法院对被告都某已经支付的车辆维修费及保险费等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共有人按份负担,原、被告出资份额相等,对于被告都某已经支付的2000元双方应当均分。本案中,被告单独控制车辆,其怠于销售车辆或车辆售出后不分配利润给原告,都将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对共有物收益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出资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案涉车辆现价值,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但是判决生效后,都某长期拖欠不还,韩某火速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到了执行阶段,有履行能力的都某仍然摆出一副消极履行的模样,在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干警对其住所地进行了现场搜查,查出现金8700元,随即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共有财产一人占,法院判决部分还,文书生效怠履行,先被搜查后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