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近半年,不见被执行人黄某履行还款义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采取查封被执行人黄某车辆的强制措施,终于促其全部履行。
这是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路某、黄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确认原告郭某、被告阳某、路某、云某签订的提车协议无效;被告路某、黄某返还原告郭某3万元。此事说来话长,被告黄某以某汽车商贸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电动轿车,并且要求每位购车者按照不同的车型交纳订金,再推荐3个购车人,推荐的3个购车人按照不同的车型交纳购车款订金,当所推荐的人交纳的车款大于自己所提的车款时,方可提车。否则按公排,依次提车。
之后,被告路某、阳某、云某、原告郭某签订了电动轿车提车协议书。约定提车方路某在筹款方阳某、云某、郭某的帮助下,以少量的订金开走车,筹款方阳某、云某、郭某三个人也自愿提车方使用自己的订金先得到车,自己的车等到后来者钱款到位后再提,并且永不反悔。同日,黄某以某汽车商贸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路某签订了电动轿车购车合同,约定路某的购车方式为由购车者按照不同的车型交纳订金,提车方式为等到自己推荐人数或者公排人数达到三人,订金交足,也就是推荐三个人所交的车款必须大于自己所提的车款,方可提车,否则按公排,依次提车。法院查明,被告路某向被告黄某交纳了1万元,原告郭某、被告阳某向被告黄某交纳了3万元,被告黄某均出具了收据,被告路某从被告黄某处提走了一辆电动轿车。事后原告郭某认为自己被骗,遂多次找到被告黄某要求退款,被告黄某未予退还,故郭某将黄某、路某、阳某、云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两份合同无效,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并不见黄某和路某履行还款义务,郭某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阶段,路某、黄某均执迷不悟,坚持不还款,执行干警在掌握黄某的财产状况后,获悉黄某有房有车有固定收入,对其车辆进行查封,黄某顿时慌了神,及时主动和解,一人就将3万元欠款全部履行。
合同已无效,钱款不退还,车辆被查封,最终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