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设置:解放区法院内设18个职能科室。人员编制83人。
(二)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案件。2、审判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3、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4、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5、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6、 对法律、法规、规定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设。7、 办理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协助事宜。8、 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9、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10、 管理本院经费和物质装备。11、 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2、 承办其它由解放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我单位系一级预算单位无所属单位预算在内汇总预算。
三、2017年预算收支增减情况
2017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入3226.86万元,支出总计3226.86万元;基本支出1885.4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731.2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54.26万元;项目支出1341.4万元。
与2016年预算收支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90.54万元,增长38.12,预算增加原因是新增公务人员养老保险金、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及增加人员工资等支出项目,导致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增加。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48.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公务接待费0.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82万元,因公出国(处境)0万元。比2016年减少0.26万元。减少原因为例行节约。
五、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总计154.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办公费115.09万元,水费1.3万元,电费2.5万元,邮电费2.94万元,差旅费7.80万元,培训费1.85万元,福利费3.16万元,工会经费8.1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51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暂无政府采购事项。
附件:2017年解放区法院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