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喜某提供劳务受伤后,一直得不到赔偿,申请强制执行后,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终于获得赔偿,喜笑颜开。
喜某曾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11月初,原告喜某经人介绍到被告乐某承揽的项目工地从事修路工作。2012年3月下旬,原告喜某在工地与工友们进行下水道作业时摔伤。受伤后,原告喜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诊断,原告喜某的伤情为左前臂粉碎性骨折。受伤后,因被告乐某一直未予赔偿,原告喜某将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乐某赔偿原告喜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原告喜某并未构成伤残,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乐某应赔偿原告喜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300元,对原告的其他赔偿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刚开始,原告喜某不愿接受,认为和自己的心里偏差太大,后经过法官及律师的释法明理之后,表示服判息诉并及时签收了判决书,被告乐某也签收了判决书并表示服从判决。但判决书生效后,便不见了被告乐某的身影,原告喜某多次找寻被告乐某均一无所获,无奈至极的原告喜某选择了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没有放弃该案中任何一个细枝末节,积极寻找线索和被执行人乐某的下落,最终电话联系上了被执行人乐某本人,经过一番沟通,执行干警了解到其确有还款意愿,便将二人叫至一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话说开了,气也消了,被执行人乐某赔礼道歉并当场履行,一桩难案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提供劳务受伤后,索赔被拒气难消,执行干警多努力,解决难题画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