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非法拘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至11月29日15时许,李某某、肖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将付某某从焦作市学生路带至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城、新区附近路边、修武艾曲附近的山里进行殴打。期间,27日、28日晚派人跟着付某某回家并住在其家中,29日上午付某某又被带至一酒店,至11月29日15时许付某某被公安干警解救。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其认罪、累犯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