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哥们义气”,竟在高速路上撞车拦人,并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重伤二级,结果不仅连累年迈的父母赔偿被害人10万元的医疗费,还身陷囹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近日,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接到朋友赵某(已判刑)电话后,马上开车到宁郭镇北官庄村口阻拦被害人郑某。郑某驾车撞开冯某等人的车逃离,冯某伙同赵某追赶至郑焦晋高速公路上,撞击郑某车辆尾部,致使郑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旋转后停下,郑某下车逃离.冯某在高速路下追上郑某,并将郑某扑倒在地,骑坐到郑某的腰上,与随后赶到的平某、史某、马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用棍棒等凶器对郑某进行殴打。随后,平某、史某、马某等人又将郑某架到高速路上,赵某、马某、史某、平某再次对郑某殴打,致使郑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郑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冯某的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郑某10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冯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的亲属已经与被害人郑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冯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其与同案犯使用棍棒等凶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故对被告人冯某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