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缺陷”祛斑面膜,令一张面孔险些毁容。受害人胜诉后,被执行人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亦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一家美容店,原告王某玲长年在此处做美容护理。2014年初,李某某向王某玲推荐试用一款祛斑面膜,一周后,王某玲脸上的面膜揭下,当即出现面部红肿、受损。王某玲自费到整形美容医院治疗。后来,因双方主张各项赔偿费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王某玲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玲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认定王某玲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95131.6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为2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为228941.6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1月29日被解放区法院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解放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获得原告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解放区法院遂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