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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请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9-11 16:25:45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法院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小娜(化名)系聂某和李某(女)的非婚生子女,患有精神发育迟缓和语言发育障碍等疾病。而被执行人李某是一名抑郁症患者。2013年至2016年,李某以丈夫家暴为由,离家出走,遗弃女儿三年的时间里,由聂某独自一人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以及看病。期间,李某与耿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16年7月份,得知此事后,聂某与小娜将李某诉至解放区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25条及44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遗弃女儿长达三年的时间里,由原告独自一人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以及看病,其支付的相关医疗费和抚养费,其有权向被告主张承担一半。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抚养费12900元和医疗费2466.81元。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小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和银行存款。经执行干警调查,李某居住于廉租房,是贫困户,因患有精神疾病没有工作,李某现在的丈夫患有脑血管病是一名停车场看车员,月工资420元,生活特别困难。干警曾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发现,其居住地屋内杂乱,屋内堆放有李某所拣的塑料瓶等杂物,连个像样的家具都没有,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今年6月份,申请人对李某的境遇也很同情,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始终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执行只能暂告一段落。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放弃,法院仍会通过执行工作管理平台捕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发挥惩戒的作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程序就会立即“重启”。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鉴于双方当事人的贫困生活现况,希望社会爱心人士能够伸出援手帮助小娜度过难关。”承办法官说。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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