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日许某某与赵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其子小哲由许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哲18岁成年(2017年11月30日)。但离婚后赵某某未支付抚养费,故许某某将赵某某诉至解放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赵某某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18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以无钱为由,一直迟迟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19年4月2日,许某某代替儿子向解放法院申请某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赵某某家中无人,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执行法官多次到其家中找人,均无功而返。2019年5月1日,执行法官得到赵某某如今正在新乡市某物流公司上班的消息,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便牺牲假期休息时间,立刻前往抓捕,最终成功将其带回了法院。执行法官先从亲情方面的耐心疏导,后告知赵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司法拘留,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终于打开心结,主动要求执行和解。5月9日,赵某某再次来到法院,见到了久未相见的儿子,并将执行款18000元交到小哲的妈妈手中。至此,这起抚养执行案顺利执结,也促使被执行人重续父女情,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告诫所有被执行人,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