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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09-07-10 16:30:52


    一、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5、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四、执行案件

   1.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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