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做生意的刘某因资金紧张,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本息,刘某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推拖不还。为讨要借款,2018年9月,李某将刘某起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归还借款。
2018年1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每月向李某支付1000元直到偿还完毕。判决生效后,刘某却以无钱为由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2019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马上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多次通知刘某到法院讲明情况,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并称“在外打工没时间。”
8月20日,承办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调查,李某现在河南郑州一电动汽车销售公司打工,李某每月固定收入4500元,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在得到了李某的详细位置后,次日上午,执行干警赶往郑州进行抓捕,并将其强制带回解放法院。在法院执行局,面对拘留压力,李某当场履行案款15000元,就剩余欠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在2020年1月之前偿还所有欠款。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