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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5千一拖15年 法院恢复执行立即履行

  发布时间:2019-09-10 16:58:50


  “执行不能”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客观情况。“执行不能”并非到此为止,法院一旦重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可供执行、变现,法院即可再次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就快速执结了一起恢复执行案件,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顺利获得实现。

  2003年,被告王某从做个体户的乔某处分两次购买了价值5100元的煤球,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某拒不支付,据此,原告将王某告上法庭。经解放法院调解,双方和解,约定被告王某分别于2006年元月底支付1千元,同年2月底将余款结清。但王某却以“他不是老板”为由拒绝支付。同年3月,乔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裁定。进过拘留所的王某仍不知悔改,待拘留期满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实,王某当时确无还款能力,属“执行不能”,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同时告知乔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履行的能力,法院会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乔某因年纪大体弱(当时已60岁)而多次生病住院,对案件无暇顾及,就这样,这5千多块钱“煤球款”,王某一拖就是十五年。

  2019年8月,如今已经75岁高龄的乔某来到解放区法院,要求对这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在城中村改造后已乔迁新居的线索。经承办法官核查,发现王某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即对该案件恢复执行。96日,经过前期的走访调查确定王某具体住所后,遂对王某进行抓捕。当日上午,在王某家中,执行干警与王某进行了沟通,王某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因经济原因,并希望能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免除因迟延履行案件义务应承担的利息。执行干警于是让双方直接进行沟通,双方经过协商后,乔某同意免除部分迟延履行利息,王某则一次性支付应付款项给乔某。从恢复执行到促成和解,执行干警仅用7天,就宣告15年老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意味着执行终了,而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一旦发现当事人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更加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主动向法院报告,申请恢复执行,且不需要再次缴纳执行费用,法院将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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