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已成为社会经济力量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主要的经济力量。作为现代企业基本组织形式的公司,是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除了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外,其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我国已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写入立法,但还有待促进和完善。为了保护公司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及所有社会利益,我们必须不断健全和加强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 公司 社会责任 营利 利益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是公司股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经济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膨胀,公司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和支配力量。但同时公司作为社会的成员,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也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工业事故频繁发生、劳工缺乏社会保障、环境污染严重、就业压力大等事件意味着不仅仅股东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雇员、债权人、客户甚至社区居民等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风险。针对公司力量膨胀所带来的弊端,引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论。
公司的社会责任最早发端于美国,这个概念最早在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
目前,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约束,使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起来这一观念已经被包括美、英、日、欧洲大陆等许多国家的学者所接受,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了明确地体现。我国的新《公司法》也明确了这方面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之一,其行为一定要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不能单纯的以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同时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主体利益的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为何能在现代社会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首先,公司之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就是公司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如今,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一旦公司做出建造工厂、安装环保设备、生产产品、在产品中采取安全措施等决议时,将会对个人、社会和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为避免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和对社会的影响力,并以牺牲社会利益,把应由公司、股东承担的经济成本转嫁给社会来谋取私利,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被学者们提出。
其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的铺垫。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公司的目标在于自身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关注公司长期资本回报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成本。从社会学角度而言,这是系统论的问题。即公司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公司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包括为了尊重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割舍股东的一些利益。从法学角度而言,一方面,公司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应当遵循私法发展的趋势和原则,私法的基本理念已由19世纪的个人本位发展为20世纪的社会连带思想,已由抽象的人、完美无缺的市场经济理论模式发展到具体的人、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思想,并要求经济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另一方面,20世纪以来经济法的发端及发展,社会权的提出,也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的铺垫。
任何一个组织的存在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体,它要求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益的一致,公司的市场效益应把社会公平放在第一位。因此在我国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非常必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会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呢?当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本更能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我们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因此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中双赢的结果,尤其更能提高公司的声望。像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如微软公司、海尔公司、安利公司,他们十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故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而且还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预防公司滥用经济优势
公司作为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以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而产生的公司与投资者的分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必须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及与此有关的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能自主经营,安全经营及尽力扩大规模经营,最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运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聚合的最佳、最大场所,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将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也会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世界500强的财富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而且,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可以和一些小国家的实力相提并论。因此说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三)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各国公司法均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明确规定股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股东不仅享有收益的分享权,股份的处分权及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分割权,而且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其他投资主体必不可少,而且对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运用,对保护国家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追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为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及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个人责任也作了严格规定,同时对董事、经理滥用职权侵害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随着商品经济及市场的发展,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了社会正常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安全保障。对公司而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与公司进行正常业务往来的个人和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司发展的历史证明,随着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对与公司交往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就成了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公司自身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它在创立及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与其它主体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加上市场经济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在中国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影响股东的利益,而且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因此,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出发,从保护全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公司立法,规制公司行为便显得尤为重要。
(四)保护环境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公司对于环境的污染已成为世界上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面对入世后国外公司的大量涌进,环境保护已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我们必须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和整治我们已被污染的环境。《公司法》作为公司的组织法和行为法,必须对公司的环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大对破坏环境的惩罚力度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几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约束意识还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法律如果不对公司制度从严规定,有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扰乱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如果对公司制度的各项内容的规定没有一个责任制度作保障,立法者的初衷也将很难实现。因此,建立完善的保护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责任制度意义重大。
我们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营利性,而是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只是一种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的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公司发展的机会。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那么,公司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美国学者着力于通过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要求董事同时考虑营利性目标和社会责任目标,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而欧洲大陆学者则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而且十分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重点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中设定劳动者与股东一起共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制,如职工董事代表、职工监事代表等。总的说来,公司在其具体商事活动中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一些形式已取得一定成效,例如道德法典的制定,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等。而另有一些方式,则尚在理论探讨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上,基于我国立法已明确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规定,我们应当继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做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推动、保护和规范作用,其具体实现还应有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合、保障机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强调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必然趋势之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公司实现营利性目标与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目标是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和探讨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相关立法的产生意义深远,其必将为我国现代化企业的完善提供宝贵的借鉴。我们在加入WTO的大好形势下,站在新世纪的起跑线上,公司将以最优异的成绩为人类的发展作出更卓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新《公司法》法条。
2、 高程德主编:《现代公司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3、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4、 徐晓松著:《公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5、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思考与立法建议
6、 江平,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