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本文以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为例,对量刑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了研究,对量刑有直接影响的从重和从轻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如何适用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项严峻课题。而能否正确理解宽严相济政策并贯彻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力争使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则至关重要。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就审理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以探讨,以期求教于大方。
一、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情节
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最常见、比率最高的犯罪类型,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为例,自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我院刑事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3件,其中盗窃案件31件,占总数的38.2%。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往往会出现思想认识不统一、实际处理不统一等倾向,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不能够很好地把握恰当的尺度。这是因为,这种类型案件突出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未成年人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诸如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十分关键的问题。
(一)对犯罪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应该说,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要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确实很难。从轻、减轻处罚离不开法定刑,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从轻、减轻处罚的确有着重大的影响。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个幅度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第三个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们知道,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决定于三个因素: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从宽处罚幅度的大小;刑法第264条法定跨度的大小。因此,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适用刑法第264条的从轻与减轻。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临近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下限的案件,在具体量刑时不要先考虑从轻还是减轻,而是先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当从轻处罚的结果仍在法定刑之内时就是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的幅度跨越法定最低刑时,就成为减轻处罚。这样,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是由从轻的幅度来确定的,从而避免了法定刑跨度对量刑带来的影响,也可防止因审判人员机械操作而带来的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从轻不够的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不临近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两个幅度的下限的案件,则应全面衡量案件事实,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盗窃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一贯表现、再犯可能性等等,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决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二是适用刑法第264条的只须考虑从轻处罚,而无须考虑减轻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该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却不能减轻处罚。因为,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该法定刑以下已经无法判处刑罚,只有免予刑事处分,而刑事处分的对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此,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如不属于免予刑事处分的对象,只能在刑法第264条的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而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
(二)对选择性法定从宽情节的处理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情节有些是选择性的,如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且罪行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些从宽情节都需要审判人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中,遇有刑法对某一量刑情节同时规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如该案件系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264条的,一般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额、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先行确定该量刑情节究竟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还是免除处罚情节等,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如何处罚。如该案件系盗窃数额较大适用刑法第264条的,则只能确定为从轻处罚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而不能确定为减轻处罚情节,因为在刑法第264条法定刑以下无法判处刑罚。
(三)对同向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理问题。在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遇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如系盗窃数额巨大的,一般可适用减轻处罚;如系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增大从轻处罚的幅度,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遇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如共同盗窃中的主犯、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过,而基本上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可较其他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适当重一些,一般只宜从轻处罚(不宜减轻处罚),但也应当较盗窃数额和情节基本相同的成年人盗窃案件从轻一定的幅度,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的从宽处罚。
(四)对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并存的处理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量刑时,遇有同时并存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时,一般可采用吸收递减原则,即用较轻的情节幅度吸收较重的情节幅度,在具体适用刑罚时作相应递减,让免除处罚的情节吸收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的情节吸收从轻处罚的情节,然后增大减轻的幅度。
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方法
目前,审判实践中多以综合估量式量刑方法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量刑,即审判人员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大小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对犯罪人宣告的刑罚。但是这种量刑方法,主要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估量,不能明晰地表现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对量刑大小的实际影响。根据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的特点,笔者认为采取分步加减式量刑方法是比较适当的。所谓分步加减式量刑,是指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定刑幅度内先确定一个基准点,大致估量一个刑度,然后再考虑案件中具有的从轻、减轻、从重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基准点的刑度上进行加减,最后决定应宣告的刑种和刑期。运用分步加减式量刑方法,量刑依步骤分为许多单项,审判人员在哪个项目上畸轻畸重便于监督,犯罪事实及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大小能够基本上反映出来,对避免或减少量刑的不平衡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基准点。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首先要有一个标准或尺度作为参照,然后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或尺度可以称为量刑基准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相比较中体现出对其的教育、挽救,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从轻、减轻是与成年人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相比较而言的。以成年人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为标准的含义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时,首先看成年人犯罪时应如何适用刑罚,然后以此为标准,在该刑罚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成年人犯该罪的刑罚为标准,就有了可比性,以此为标准决定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刑罚,可以使从轻、减轻的原则落到实处。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决定着侵犯财产所有权程度的轻重,体现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基准点是排除其他法定、酌定情节的盗窃数额相同、手段相当、后果相仿的成年被告人的依法应予判处的刑罚。
(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两种量刑方法。适用分步加减式量刑方法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量刑时,笔直认为以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为界限,可以将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方法分为递减法和先加后减法两种。具体分为:
一是对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递减法):(1)根据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假设被告人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决定刑罚时的量刑基准点;(2)依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确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之后以量刑基准点为标准,裁量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3)考虑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确定各情节的分量和应当相应递减的刑罚。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减轻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4)考虑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酌定从轻或酌定从重情节,对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确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5)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并可同时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
二是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先加后减法):(1)根据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假设被告人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将此作为量刑基准点;(2)考虑被告人具有主犯、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把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应当相应增加的刑期,将此与量刑基准点相加;(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裁量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之后从量刑基准点确定的刑期与法定从重处罚确定的刑期之和中减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期;(4)考虑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确定各情节的分量和应当相应递减的刑罚;(5)考虑各种酌定情节,综合分析全案,最后确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三、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具体量刑的几点设想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以后,关键在于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加以贯彻,不使其虚置。我认为,在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量刑时,迫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注意:(1)依据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以盗窃数额相同情况下成年人应判处的刑罚为量刑基准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的幅度一般可以掌握在量刑基准点所确定的刑期的1/4到1/3左右,减轻的幅度一般可以掌握在1/3到1/2左右。当然,这里所指的从轻、减轻处罚仅指因被告人未成年而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包括其他诸如从犯、胁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2)除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以外,在量刑幅度上一般掌握就低不就高、宜轻不宜重的原则;对符合刑法第72条、第7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应当强调和注意适用缓刑;(3)一般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分:(1)初犯、偶犯数额较大,量刑基准点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悔改表现及家长帮助退赔经济损失的;(2)初犯、偶犯数额较大,量刑基准点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犯罪以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及家长帮助退赔经济损失的;(3)初犯、偶犯数额较大,量刑基准点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系从犯,悔罪表现好的。
应当注意,适用免予刑事处分,可以同时适用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三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在刑法第264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具有二个以上下列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适当放宽从轻幅度或适用较轻的刑种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分:(1)犯罪动机不是出于贪利挥霍,而是出于游戏好玩、寻求刺激等;(2)在家长棍棒教育下离家出走或因种种原因被家长逐出家门,因衣食无着而实施盗窃的;(3)盗窃手段一般,如顺手牵羊或利用方便条件作案,作案次数1到2次;(4)盗窃公私一般财物,赃物全部或大部追缴,损失较小,且认罪悔罪表现好的;(5)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等。
四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如无法定从重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在盗窃数额相同、情节相当的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减轻幅度应当宽于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无法定从重情节,系初犯、偶犯,且量刑基准点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如量刑基准点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如有主犯、累犯、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在体现从重以后,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也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宽。
五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未遂,数额巨大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在盗窃数额、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减轻幅度应较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当放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未遂,数额较大的,可以放宽从轻幅度或适当较轻的刑种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六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以后自首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放宽从轻幅度或适用较轻的刑种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盗窃数额巨大,但系从犯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盗窃数额较大,但系从犯的,可以放宽从轻幅度或适用轻的刑种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