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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判前释法民事方面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09-07-20 16:38:51


    2006年11月份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判前释法)、《关于加强民事调解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诉讼调解)和《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判后答疑)3项规范性指导意见。本文着重从判前释法在基层法院民事方面的适用上做分析,从而判断如何将判前释法、诉讼调解、判后答疑有机结合,真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和谐,和谐审判工作

  一、基层法院已逐步实施判前释法,促进和谐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判前释法主要适用于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矛盾激化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其他案件也可以视情形进行判前释法。

    当前在解放法院民事法官对判前释法的理解和做法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来访接待室,反聘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民事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及时审查,及时告知相关程序,并正确引导当事人提供材料,帮助其解答疑难问题,及时分流部分案件。同时对相关民事纠纷能做好舒服教育工作,及时调解,能化解便化解,能调和就调和。

    2、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3、在开庭之前,主审法官向当事人交代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提示,使当事人理智接受裁判,服判息诉。审判实践中借款纠纷合同中被告能够完全还清本息和罚息的不多见。但解放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就综合运用判前释法、审判调解的工作方法,使此类案情简单的借款纠纷很多得以全部审结,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被告郭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永华无偿还能力,但是该院为了使此类案件尽快了解,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一起给被告做工作,通过告知其权利义务,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使郭永华了解到了法律的威严以及调解与判决的不同之处,并深知自己将要获得的诉讼结果,最终郭永华乐意接受调解,并主动回去筹钱,做通了妻子的工作,将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一并还清。

    4、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法律,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地位、诉讼结果、诉讼效益有一个预期的估计。对那些文化水平低,诉讼技能差的当事人,法官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与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判前释法义务。在对一些赔偿案件进行判前释法时,该院能够和人民陪审员相结合一起给当事人做工作,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最终再运用调解手段,使案件快速审结,并达到和谐审判,和谐司法的目的。还如上述所举案例,为了做通被告的工作,创新此类案件的工作方式,寻求规范化工作内容,该院民一庭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一起给当事人做判前释法工作,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给当事人讲解事实上的内容,一方面还能监督学习主审法官对当事人做的法律方面释法工作,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6、主动释法、不间断释法。为了达到释法目的,解放法院从立案之初就开始主动行使相关告知义务,使当事人从立案之初就了解到相关内容,从而为调解埋下伏笔。如在审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华保险公司对原告拒绝理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曾患乙肝,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立案时,该院来访接待室的人员给原告做了全面解释,因原告丈夫已死,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陪,原告情绪较大,所以接待人员将所有告知义务进行了反复提醒。在案件进入审判前,主审法官进行再次提醒告知,将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一一列举。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不停地对双方问题进行回答,适时扩展,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稳定了原告的情绪,化解了矛盾,使案件最终了解。

    下面是焦作解放法院进行判前释法前后的有关审判数据比较

    年份         调解率   撤诉率

    2005         约23%    约21%

    2006         约28%    约27%

    2007年上半年 约29%    约26%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利用判前释法,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使案件很快得以结案。很多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服务了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层法院运用判前释法存在的问题

    判前释法工作在法院适用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细节内容,加强指导,正确引导,从而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减少漏洞,避免判前不当释法现象发生。笔者经过比对调查发现当前在基层法院适用判前释法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判前释法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在行使判前释法工作中,部分法官不敢多说相关法律内容,更不敢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害怕泄露审判机密或者引起当事人的误解,这是一个矛盾。所以判前释法应进一步明确释明什么法,相关法释明到什么程度等。

    2、对于判前释法制度不要过于追求,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要有自己的独立性、判断力和权威性,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平判息诉,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坚持自己的公正性。

    3、判前释法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判前释法工作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但是需要程序化规范,只有程序合理,释明合法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同时判前释法工作还要注意区分案件类型和不同的案由,严格把握相关尺度。

    4、判前释法作用障显不突出。判前释法的作用与目的是为了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使两者相统一,但是目前基层法院判前释法的作用障显不突出。原因主要是法官释法的内容不全面,释法程序不规范,释法主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释法的途径较为狭窄,加之部分法官的水平有限,导致释法不明,释法不利现象发生,因此导致释法的作用障显不突出。

    5、判前释法没有很好的和判前调解相结合。判前释法和判前调解相结合能够快速消化一些小标的额的案子,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审判资源。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没有形成判前释法、诉讼调解、判后答疑的固定联动机制模式。

    6、裁判文书中的释法不规范,得不到重视。如裁判文书的制作在叙述事实、证据分析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存在疏漏和说理不透等问题,但又不致影响实体裁判,而上访人较真执着,故而长期申诉不止。

    三、将判前释法和诉讼调解判后答疑相结合,全面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判前释法、诉讼调解、判后答疑是个有机的整体,只有从整体的观念、联系的观点来看待判前释法,才能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一)从三者定义来看,互有相通之处,应着重理解,强化融会贯通

“判前释法”即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法官还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调解”坚持自愿、合法、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进行。对于一些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调解人员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公开表态,讲清原由,消除误解,用亲情消除他们的火气,稳定他们的情绪,给当事人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进而摆事实讲道理,等待时机成熟进行调解。另外,对于一些类似案件,就其中的一案进行调解时,还视情况通知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到场,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判后答疑”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业务庭负责,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原主审人和原合议庭审判长、庭长负责答疑,对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原主审法官答疑的,由原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负责答疑的审判庭人员态度要热情而冷静,工作要耐心细致,结合答疑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疏导。同时制作“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在登记表中对当事人提出答疑的内容,答疑中参加的人员、时间、地点和答疑情况进行分别记录。

    从三者的内容来看,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激化、和谐审判,做到案结事了,服务群众。那么法院各部门的人员和主审法官就应该融会贯通三者内涵,适时运用三个不同行为,会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时三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要求法官有极大的耐心,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疏导,都要求法官尽到及时提醒,及时告知义务,都要求法官有着谨慎和创新的工作意识,都要求法官立场必须中立等。

    (二)从程序上讲,判前释法和判前诉讼调解应有机结合,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程序化、规范化。立案与民事审判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做法出台相关制度,完善相关内容,使判前释法和诉讼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在两者作用发挥后,再运用判后答疑的方法进行工作,从源头到末尾,从开始到结束真正做到和谐审判,达到预期目的,建立新时期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审判工作模式。

    (三)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事审判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明确其范围,进一步规范判前释法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细节性内容。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方便广大法官进行判前释法,使判前释法工作更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对基层民事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让法官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工作经验灵活把握,处理新的矛盾纠纷。同时使法官真正了解和熟知判前释法的目的作用,娴熟掌握相关技巧。并加强沟通和交流,是判前释法工作不出格,不走调,发挥其真正的目的和含义。

    随着社会的经济关系、利益主体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呈现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出现。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人民法院,必然要介入各种矛盾和纷争的调处之中,于是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由于相当复杂的因素,随之而来的是涉法信访案件呈现在法院面前。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涉法信访案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希望我省的民事审判判前释法工作能和诉讼调解、判后答疑工作有机结合,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和谐性作用,并不断改善,为我省的审判工作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郑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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