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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肉 不掏钱∣焦作一老太超市内偷肉被判处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20-11-10 15:57:48



基本案情

一老太太因为嫌肉价太贵,在超市购买商品时,故意把称过的猪肉藏进背包内只结算馒头水果等其他商品,老太太采取同样的方法在同一家超市内先后偷肉6次构成了盗窃罪。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老太太犯盗窃罪判处其罚金2000元。

老太太姓李,家住解放区上白作乡。根据李老太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民警询问其为什么要偷超市里的肉时,李老太回答说,因为肉价太贵了,想占个小便宜,所以就把肉偷走了。今年8月份的一天,李老太太在送孩子上学后,骑着电动车去了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亲一家超市,李老太太在超市内先买了馒头,后买了肉,在去收银台结账时,李老太太把称好的肉藏到了随身携带的背包里,然后就拿着结算馒头的小票从超市出去回家了。

李老太太最后一次偷肉是在8月中旬。那天还是在亲一家超市,先买了两个柠檬,后又称了30多块钱的排骨,到收银台结账时,李老太太把称好的排骨放在背包里,然后拿着购买柠檬的小票出去时,被超市出口的工作人员当场拦下。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李老太太从7月底开始至8月中旬,先后6次采用同样的手段实施盗窃,盗窃的后腿肉、前腿肉、排骨、五花肉每次都在1斤左右。想吃肉,又不想掏钱,五六斤肉满共不到200元,却付出了2000元的代价。

审理结果

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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