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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9-07-20 16:48:23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8年4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但在具体实践中也还存在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因为诉讼费用降低,以至于法院受理案件数大量增加,法官人员少和案件数量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08年4月份的民事案件受理数为102件,而民事法官只有7人,平均每人约15个案件,一个星期有近4个案件。而在这7名民事法官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只有2人,所占比例为29%。再加上旧存案件审理工作、信访工作、日常接待及其他临时性工作,每位审判员都是超负荷工作,感到压力特别大。另一方面,因为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以至于进入法律程序中,法院如果处理不好、协调不当反而会更加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增多。如劳动争议案件,因现在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虽然一方面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法院。问题的关键在于有许多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但并不适宜进入法院审理。如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引起的职工下岗、拖欠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即使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存在着法律适用、信访不稳定等问题,特别是到执行阶段往往会因企业不存在、有关部门不配合等因素而无法强制执行,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虽然减少了当事人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款项,只需要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取消了原《收费办法》的勘验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勘验的情形,如果法院自身进行调查勘验,则会因实际支出的费用而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而依据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是否就意外着如果当事人申请勘验的,则由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进行,法院不再进行勘验?

    三是新《办法》中有些规定不是特别明确,在实践操作中各法院无法统一。如对某些案件的交纳标准范围规定过宽,省政府、省高院、市中院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以至于各基层法院收费标准不一。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在同一市区的基层法院,有的法院按照中间值150元收取费用,有的按照最高标准300元收取费用,这样就造成收费标准不一,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同时,新的《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而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需要法院经过审查后才能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一级法院审理后才能够最终决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这样就存在一个当事人什么时间交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如果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要求其向法院交纳,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退还其案件受理费;异议不成立的,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就不予退还,有的当事人就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依据,此时并不能够决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让当事人交费有些为时过早。如果等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再去向当事人催交案件受理费,有的当事人知道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后,就会一直拖延不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的落实司法为民的方针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基层法院大多使用简易程序快捷审理案件,以尽快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和纠纷,法官也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争取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在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已经降低的情况下,再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将大大降低国家财政收入,也无法对法官办案形成激励机制和发挥其积极主动性。同时在实践还存在许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还存在着减半交纳后再补交的问题或者先全额交纳再退费的实际操作问题。

    五是新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涉及具体上诉请求数额的,如当事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时,是否不收取案件上诉费或者是按照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费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原判决中原审被告需向原审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不应该向原审原告偿还借款,这时的上诉请求数额为零,当事人该如何交纳案件上诉费。

    

责任编辑:郑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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